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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7 乱战(十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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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,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,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。

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,任免文武官员,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,须各依其规定。

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。

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。

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。

得到了陈克态度比较明确的支持,裕仁的胆子也大了不少。他思前想后,决定暂时不要回国。召集起前高官,裕仁开了个会。铃木贯太郎这样的老家伙身体以及不行,而且这次中国之行让他们也彻底失去了心气。对于裕仁的想法,老家伙们只是听。中年前高官们看到裕仁提出议题,也都愣住了。讨论的内容是“社会主义制度能否与天皇制度同时存在”。

这是一个看似很扯淡的议题,至少在这个世界上,君主制尽管已经与贵族共和制度结合在一起,这中间还是有很微妙的区别的。英国的制度是君主立宪,日本的制度是立宪主君。就是用先发来保证天皇制的神圣不可动摇。

《大日本帝国宪法》宪法的第一章如此规定。

第一条大日本帝国,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。

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。

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,总揽统治权,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。

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,行使立法权。

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,命其公布及执行。

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,其开会、闭会、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,皆以天皇之命行之。

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,依紧急之需要,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,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。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,若议会不承诺时,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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